中国气象局资产管理系统_中国气象局主管部门
1.国资委是院下属部门吗?
2.中央机关有哪些
3.宁波市气象局的内设机构
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气象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组织协调机关工作和会议安排;负责政务信息、目标管理、文秘、机要、保密、宣传、档案、信访、外事、机关等工作;
草拟综合性文件、报告、总结、、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催办;
负责办公自动化业务管理工作;
承担省局机关财务管理职能;归口管理全省气象
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承担省局应急管理任务;
负责中国气象报社山东记者站的有关工作;
负责机关用车调度;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担全省气象观测业务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
承担灾害性天气联防的加密观测组织、省内特色观测项目技术规范编写的组织工作;
承担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气象观测站(建)站新址勘察、观测任务调整的上报或审批工作;
承担全省气象信息集、传输、质量控制、存储及加工处理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省气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等管理工作;
组织全省气象业务技术装备的运行保障、技术开发与推广;
负责气象计量的监督管理和全省业务技术装备保障、全省气象系统无线电管理工作;
负责全省气象探测、信息和技术保障现代化建设发展规划的拟订;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全省天气、气候、气候变化、生态与农业气象、大气成分、雷电等预警预报、预测预估业务和气象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决策气象服务、公众气象服务的组织管理;
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跨省、跨部门的灾害性天气联防工作;
负责气候开发利用气象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气象科研发展规划、的拟订及组织实施;
负责气象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的立项、组织管理和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编制全省气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部门预算及年度并监督实施;
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双重财务体制工作;
归口协调地方气象事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经费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
负责协调办理气象行政收费项目、罚没收入审批事项;
负责全省气象系统的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统计、科技服务实体的运营监管等管理工作;
负责对省局财务结算中心的业务管理和指导;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省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核、任免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负责省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和全省气象部门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和指导;
负责全省气象系统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录用调配、奖惩、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各项人事管理工作;
拟定全省气象部门人才培养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职工在职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山东气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的调查研究,针对气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草拟我省地方性气象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组织、协调和管理全省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气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组织学习、宣传、普及法律法规;
负责气象行业管理和气象标准化工作;
负责气象科技服务的组织管理、宏观协调和政策指导;
归口管理全社会施放气球活动和全省防雷减灾工作;承担省气象行政许可受理厅日常工作;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全省气象系统的监察、审计工作;
指导全省气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省局党组成员及党组管理干部实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监督、监察;
负责省局党组管理干部违纪案件和本省气象系统重大违纪案件的查处;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担直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全省精神文明、气象文化建设等工作;
归口管理工会、共青团、妇女、统战、侨务、征兵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做好全省气象部门的系统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全省气象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省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具体管理和有关服务;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资委是院下属部门吗?
中国气象学会章程
(2010年10月19日第二十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气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是CHINESE METEOROLOGICAL SOCIETY,缩写为CMS。
第二条本会是由气象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公益性的以促进气象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党和联系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气象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发挥学会工作在提高气象预测预报能力、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开发利用气候能力中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促进气象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气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气象科学技术与经济的有机结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反映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探索和掌握气候规律,大力推进气象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持续推进气象现代化和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建设服务,为气象及相关学科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气象局,并接受其领导。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邮政编码:100081。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气象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三)组织会员和气象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与气象有关的决策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气象科技政策、规划、科研项目的论证和评估,承接转移的社会管理职能,进行气象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以及承担气象及相关专业资格认证、面向社会的技术职务(称)资格的评审和科技标准的制定等
(五)举办气象科技展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兴办与气象科技有关的实体,增强学会经济活力
(六)面向社会(会员)开展气象科技及相关专业的技术培训,帮助会员充实新知识
(七)开展青少年气象科技活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生课外活动
(八)推动气象科技的交流、协作,组织气象技能竞赛,支持科学研究,发挥学会在气象行业内外的纽带作用
(九)加强同相关学会间的联系,促进相关学科之间的交流协作
(十)开展民间国际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气象合作,发展同国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一)组织海峡两岸气象界的学术交流、学者互访,推动科技合作,促进两岸大气科学的发展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气象科技文献、气象学术刊物和科普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十三)向有关部门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举办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类科技活动;培养和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气象科技工作者;提倡并鼓励会员和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遵守科学道德,发扬协作精神,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十四)加强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学生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原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承认本会章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担任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专业编辑及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3)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4)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管理工作者以及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5)符合上述条件的外籍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气象科技人员。
(二)资深会员
从事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的业务、科研、教学、管理工作30年以上,且具有正研究员级职称,对气象科技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学会活动者可申请为资深会员。
(三)荣誉会员
对本会或对气象科技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著名气象专家、学者或热心本会活动的知名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
(四)学生会员
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在校学生,经所在学校或系证明可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的会籍与学籍相同。
(五)单位会员
凡依法登记并与本会专业有关,并具备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愿意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气象学会为本会基本单位会员单位。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由两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和外籍气象科技工作者,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或经本会会员、学科(工作)委员会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
(二)资深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荣誉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授予。
(四)学生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注册。
(五)单位会员: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4)受聘担任学科(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委员以上学会职务
(5)优惠订阅本有编印的出版物
(6)遵守本会章程
(7)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委托工作
(8)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资深会员
(1)履行个人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赠阅本有编印的出版物
(3)享有本会推荐院士候选人的提名资格。
(三)学生会员
(1)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减或免交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会注册费
(4)减或免收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合著为第一作者,且作者均为学生)的版面费
(5)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优惠订阅本有编印的出版物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7)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各类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秘书处管理。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气象学会协助管理,会费缴纳数额及管理办法按理事会制订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经本会通知补交仍不履行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并追回已发的会员证。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交纳会费者,不能担任学会职务。
第十四条凡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由本会秘书处在有关刊物、报纸和网站上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报告近期内各分支学科的进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中国科协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或聘任)、罢免(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定学会活动,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集活动经费,监督经费的管理及使用
(十一)进行奖励、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一般应召开一次,也可取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有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本人申明并经同意后,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年一般应召开二次会议,也可取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本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常务理事会组成要体现专业、地区、部门分布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合理的年龄结构
(三)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四)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理事职务空缺时,可由原推荐单位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更换理事的申请,常务理事会应受理并以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决定更替。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报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
(五)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由理事会聘请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和分支学科委员会。为加强对各委员会的领导和便于开展活动,应分别挂靠在某一业务、科研或教学单位,主任委员人选由挂靠单位提名,并指派学术秘书,给予经费资助。
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到四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分工成立若干学组。
各学科(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聘连任。
各学科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具有学科代表性的工作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学科的学术活动
(二)召开本学科的学术会议和组织其他科技活动
(三)提出本学科发展情况的报告和建议
(四)评选本学科的优秀论文,推荐本学科的科技成果
(五)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由若干专职干部组成。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国气象局领导。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按其编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执行国家关于干部工资、以及离退休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气象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使用。
经费来源:
(一)国家资助(由中国科协和中国气象局资助)
(二)理事单位资助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员会费、学会基金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所有资产为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依据中国科协章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制订。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本会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天内,报请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由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善后处理
第四十条在本会10名以上(含10名)理事或5名以上(含5名)常务理事提出终止本会活动的建议时,经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确定本会继续或终止活动,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终止活动需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会徽
第四十二条本会会徽由长城、卫星、太阳、云、雨图案、1924(本会成立年份)以及中国气象学会中英文名称组成。
第四十三条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0年10月19日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中央机关有哪些
不是,国资委是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扩展资料:
2018年3月22日 《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规定部门设置如下:
院设置办公厅、院组成部门、院直属特设机构、院直属机构、院办事机构、院直属事业单位、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6个)。
2018年3月22日,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公布。这次改革,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
一、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防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自然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审计署。
(其中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科学技术部对外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自然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二、院直属特设机构: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体育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院参事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家宗教事务局在中央统战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统战部承担相关职责)。?
四、院办事机构:院港澳事务办公室、院研究室。
(院侨务办公室在中央统战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统战部承担相关职责。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央直属机构序列。院新闻办公室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 。
五、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气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政学院与中央党校(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六、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由院办公厅管理)、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部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文物局(由文化和旅游部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国家移民管理局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牌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国家公务员局在中央组织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组织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序列。
七、院议事协调机构:院议事协调机构是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划分的一个部门。承担跨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参考来源:
百度百科--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院
宁波市气象局的内设机构
“中央机构”是最高领导机构,在我国“中央机构”不仅包括,还包括党的机构(即我们通常说的“党中央”)。
具体来说,“中央机构”就是包括党中央、院等中央党政部门的机构,而“机构”则是指从中央到地方包括最基层在内的一切职能部门在内的机构。
但实际上“中央机构”一词也可用于称呼党政以外的企业、团体等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与地方机构相对而言,如“总公司”、社会团体总部等等。跟党政部门的中央机构不同,它不一定就设在首都,也可以设在其他地点。
1、院办公厅。
2、院组成部门28个: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内设机构中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与中央纪检委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央直属机构)、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3、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院直属机构18个: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院参事室、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5、院办事机构4个:院侨务办公室、院港澳事务办公室、院法制办公室、院研究室、院台湾事务办公室、院新闻办公室。
6、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7、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1个:国家信访局(由院办公厅管理)、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事部管理)、国家海洋局(由国土部管理)、国家测绘局(由国土部管理)、国家邮政局(由信息产业部管理)、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卫生部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简要总结:
中央机关有哪些?“中央机构”是最高领导机构,在我国“中央机构”不仅包括,还包括党的机构(即我们通常说的“党中央”)。
具体来说,“中央机构”就是包括党中央、院等中央党政部门的机构,而“机构”则是指从中央到地方包括最基层在内的一切职能部门在内的机构。
但实际上“中央机构”一词也可用于称呼党政以外的企业、团体等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与地方机构相对而言,如“总公司”、社会团体总部等等。跟党政部门的中央机构不同,它不一定就设在首都,也可以设在其他地点。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气象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办公室
(1)组织草拟全市气象工作、总结、管理制度和其它综合性文件材料。
(2)协助局领导做好协调、督查和信访工作。管理局机关办公事务,制定机关工作规章制度,协调各单位之间的重大交叉问题,组织难以明确职责归属的新增任务的实施;督促、检查、催办市局工作、目标、决议、重大部署和领导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信访管理及办信接访工作。
(3)负责全市气象部门各类会议的管理和市局机关会议的组织安排;承办局领导和全局性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4)归口管理文秘工作。负责局发文和各种来往文电、信函、请示、报告的审核、呈批和注办工作;负责局本级的文印工作。
(5)归口管理全市气象部门的信息、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气象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反馈,编撰《宁波气象信息》;负责编撰《中国气象年鉴》(宁波部分)和《宁波市气象局大事记》;负责党务、政务信息,气象宣传的组稿、报道工作,负责《中国气象报》宁波记者站的日常工作。
(6)归口管理全市气象工作档案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局综合档案室(工作档案、科技档案)的日常管理,承担档案资料的归档、保管及服务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负责局荣誉室、图书室的管理工作。
(7)负责机要保密管理。负责局印章、介绍信管理,机要文电的收发、呈批、签办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8)负责市局的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议案办理的管理以及局行政值班的组织安排工作。向局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局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市气象局直接处理的突发件(或事故)。
(9)负责局办公自动化系统及电子政务系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10)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中国气象局下达目标的分解、督查、自评和汇总上报工作;组织拟定各县(市)区气象局、直属单位的工作目标、评分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督查、考评。
(11)归口管理全市气象部门的外事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本局外事交流活动;负责有关公派出国(境)事项与有关部门协调和衔接工作及局外事接待工作。
(12)归口管理局对外接待工作,负责对外接待工作方案拟定。
(13)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人事教育处(党组纪检组、监察、审计室与其合署办公)
(1)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
(2)负责拟定全市气象系统机构编制方案,并按批准后的方案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气象系统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培养等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气象部门人员编制、科级机构和领导职数的监督和管理,承办有关机构撤并、规格升降等的审核和报批。
(5)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调配、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军转干部安置和人才流动等有关工作。
(6)负责全市气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的组织及聘任管理工作及气象部门享受特殊津贴、部门特殊津贴和其它优秀人才的选拔、推荐、报批和管理。
(7)负责人才战略实施、部门人才培养的规划、的制订并组织实施。
(8)归口管理职工在职教育和培训工作。
(9)负责全市气象系统的人员编制控制、需求、劳动工资、职工和社会保障的管理。
(10)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出国(境)有关程序,办理全市气象系统干部职工出国(境)政审有关工作及因私出国(境)有关人员的备案工作。
(11)负责全市气象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和日常人事工作。
(12)负责局本级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及全市气象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指导。
(13)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检、监察、审计和政工、党务:
(1)协助党组抓好全市气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2)对局党组成员及党组管理干部实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3)负责局党组管理干部违纪案件和本行政区域气象系统重大违纪案件的查处,并按程序报批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意见。
(4)调查核实监察对象重大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宣传行政监察工作方针,负责政风政纪教育。
(5)负责受理党员、干部职工的控告、申诉。
(6)负责局党组管理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本行政区域气象系统的财务、基建项目、固定资产等内部审计工作。
(7)负责市局党总支和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业务科技处(气象学会秘书处、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
(1)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基本气象业务及公益气象服务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奖惩。
(2)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预报、警报、预警信息及其他气象信息发布及其质量的管理。
(3)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跨市、跨部门的灾害性天气联防工作,组织为本级人民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气象服务。
(4)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和组织气候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信息网络、装备、记录档案及无线电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的规划、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7)负责本行政区域基本气象业务及科研发展规划、的拟定及组织实施。
(8)负责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组织管理和科研成果及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工作。
(9)负责本行政区域海上搜救、核应急、化学污染等突发件的应急气象保障服务,重(特)大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及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气象保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10)归口管理局校合作及国际交流合作有关工作,并开展相关工作。
(11)负责一般站地面报表的审核及天气预报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12)组织和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业务交流和岗位竞赛。
(13)承担气象学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14)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财务处
(1)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事业发展长、中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并监督实施。
(2)研究、建立与本市气象事业发展、事业结构调整相适应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
(3)组织、协调全市气象部门双重财务体制建立和完善的有关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地方气象事业经费的使用。
(4)负责全市气象部门、财务、会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综合统计、购等管理工作。
(5)组织编制全市气象系统各类资金的预算、决算和会计报表;负责管理各项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全市气象部门事业经费、科研教育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等各类经费的分配、调整和划拨。
(6)负责拟订全市气象部门、财务、会计、基本建设、统计、国有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7)负责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的审查、报批,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论证。
(8)负责全市气象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承担全市气象部门综合统计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等报表的汇审、编报工作,组织统计监督、预测、分析和投资效益评价工作。
(9)贯彻落实国家财政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增收节支和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10)组织、管理全市气象部门住房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基金财务管理;承担局本级购及住房货币化政策实施的日常工作。
(11)指导、监督、协调局财务核算中心工作;承担与外部门财务关系的协调工作。
(12)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3)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5、政策法规处(宁波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公室)
(1)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气象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上报。
(2)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法规执法工作,承担气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3)组织学习、宣传、普及法律法规。
(4)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参与组织制定气象部门重大改革方案,提出贯彻措施并指导实施,归口管理气象事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工作。
(5)负责气象行业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起草气象行政管理综合性法规,制定气象行业的发展规划。
(6)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气象事业发展战略,针对气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
(7)负责气象科技服务的宏观协调、政策指导和管理工作。
(8)组织科技服务项目开拓协调管理,负责科技服务与项目新技术开发的组织管理。
(9)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及施放气球的组织管理工作。
(10)负责气象行政审批窗口的管理和日常工作。
(11)组织和实施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业务交流和岗位竞赛。
(12)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3)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评价气象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工作)业绩,加强审计监督,完善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单列市)气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国气象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负责人(亦称被审计人),是指气象部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或代行行政正职领导)和分管财务、科技服务、产业经营的行政副职领导;气象部门国有企业的经理、厂长。第四条 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各级气象部门(单位)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审计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 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包括:
(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负责人因任职期满、提升、调动、辞(免)职或者离 要等原因,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一般应当先审计后离任,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二)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负责人在任职期中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三)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是在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对负责人负责的基本建设项目、经营项目或者其他重要经济事项,在项目进行阶段或者项目结束后进行的审计。第六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工作。第二章 审计分工第八条 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制度。第九条 审计署驻中国气象局审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订气象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气象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中国气象局直属(含京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四)执行中国气象局领导交办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单列市)气象局的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拟订有关制度、办法;
(二)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三)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单列市)气象局领导和驻中国气象局审计局交办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第十一条 各地(市、州、盟)气象局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负责地(市、州、盟)气象局和县气象局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第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执行单位领导交办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第三章 审计内容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各类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包括资金来源、安排、使用等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增减变化,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合法性和保值增值等情况;
(三)单位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科技服务、产业经营等创收和争取地方资金及使用等情况;
(四)重要经济决策的可行性研究、程序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和有效性等情况;
(六)贯彻执行财经工作方针、政策及法规情况,包括有无违反财经法规,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单位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四条 企业经理、厂长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盈亏及其分配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二)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企业主要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国家所有者权益的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重要经营决策、投资活动依据、程序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四)企业履行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六)企业经济活动遵纪守法,税利缴结情况;
(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和有效性等情况;
(八)贯彻执行财经工作方针、政策以及法规情况,包括有无违法违规,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单位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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